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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6條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及事實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公開心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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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