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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7條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相對人。 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前項裁定,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並不得抗告。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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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