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 第14條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檢測結果紀錄內容如下: 一、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或排放量。 二、檢測期間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之用量成分及產品產量。 三、檢測期間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備操作參數。 四、固定污染源檢測作業紀錄表。 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與排放有關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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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