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 第23條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3條

數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所產生之廢氣收集至同一排放管道排放者,其個別污染源除應符合個別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外,該同一排放管道應依較高之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