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 第22條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2條
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排放管道進行檢測。但連續二次檢測之排放管道不得相同。 前項一定數量(X)之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計算辦理: X=ln N,以四捨五入方式取整數 ln:自然對數 N: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數,N≧2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