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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檢測計畫內容應納入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應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項目及頻率。 前項應納入檢測計畫實施排放管道定期檢測者,適用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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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