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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 第15條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申報檢測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空氣污染物種類符合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公告之內容及頻率,且應申報之項目均無缺漏。 二、符合本法
第四十九條
規定執行檢測。 三、依
第七條
檢測計畫執行檢測,且檢測結果紀錄內容符合前條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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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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