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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進口廠商進口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得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貿 易商登記證影本 (原證當場驗畢發還) 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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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