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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16條

登記申請書經審查無訛,承辦單位即依規定編號並登入紀錄簿,檢驗紀錄 表及有關資料亦應登入紀錄簿卡 (附件二) 。 前項紀錄簿卡,應由專人妥為永久保存,不得隨意塗改或散失以為日後稽 考統計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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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