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場產品申請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廠場產品申請登記,不論其檢驗方式為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或隨時
抽驗,除於實施檢驗之公告中註明辦理廠場產品登記應附送樣品者外
,一律免附登記樣品。
二、註明應附送登記樣品,規定如左:
(一) 受理廠場產品登記機構因缺乏檢驗設備,不能檢驗者,應將附送登
記樣品連同申請書送指定檢驗機構檢驗。
(二) 受理廠場登記機構,可自行檢驗者,登記樣品由其自行檢驗。檢驗
完畢殘餘樣品另依規定處理。
三、依公告規定須檢附型式試驗報告辦理登記者,應以委託試驗之方式向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檢驗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憑以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