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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14條

廠場產品申請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廠場產品申請登記,不論其檢驗方式為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或隨時 抽驗,除於實施檢驗之公告中註明辦理廠場產品登記應附送樣品者外 ,一律免附登記樣品。 二、註明應附送登記樣品,規定如左: (一) 受理廠場產品登記機構因缺乏檢驗設備,不能檢驗者,應將附送登 記樣品連同申請書送指定檢驗機構檢驗。 (二) 受理廠場登記機構,可自行檢驗者,登記樣品由其自行檢驗。檢驗 完畢殘餘樣品另依規定處理。 三、依公告規定須檢附型式試驗報告辦理登記者,應以委託試驗之方式向 本局或本局認可之檢驗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報告後,憑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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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