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 第17條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17條

第十四條規定應送登記樣品者,承辦單位應俟接獲樣品檢驗紀錄表後, 依據審查完妥之申請書編號發點登記證 (附件三) 。但無須送登記樣品者 ,經審查完妥即行編號發給登記證。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