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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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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