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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第14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
第十一條
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提出續約申請。 度量衡專責機關收到受託機關(構)提送申請文件後,應成立審查小組就受託機關(構)契約執行情形及新年度業務執行能力辦理續約審查,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與其議價後續約一年。 前項續約以三次為限,期滿後應由受託機關(構)依
第四條
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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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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