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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第13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受託機關(構)使用受託經費採購之各種儀器設備,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不得出租、出借或於受託業務範圍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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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一、違反…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委託範圍,包括電量、磁量、微波、光量、溫度、濕度、化學、振動、聲量…
第3條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具備下列…
第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
第5條
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
第6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業務時,應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名義為之。前項實驗室之負責人應由受託機關(…
第7條
受託機關(構)應持續參與國際比對及活動,並履行國際度量衡委員會相互認可協定之相關要求。
第8條
受託機關(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業務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度量衡…
第9條
校正報告之核發,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署,並依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之國家…
第10條
受託機關(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年限,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過期文件,應報請…
第11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隨時監督考核受託機關(構)執行受託業務,並每年至少考核二次,受託機關(構)應…
第12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經濟…
第14條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一條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
第15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一、違反…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
看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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