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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9條

校正報告之核發,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署,並依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核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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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