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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 一、違反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 二、怠於執行委託契約約定之業務範圍。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不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經度量衡專責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評估已無受託事項之執行能力。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經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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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