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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0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曾有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之前例。 (二)無力或不願償還債務。 (三)對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無法解釋。 (四)與賭博、濫用藥物、酒精中毒或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問題有關之財務問題。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係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死亡及其他受查核人所能控制之情況。 (二)行為已超過二年。 (三)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係屬正當。 (四)已對債權人提出合理之償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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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