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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3條

受查核人對安全查核結果認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其個人權益者,應於查核結果之通知達到十日內,以書面向所隸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申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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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