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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3條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訂查核事項。 各情報機關所屬其他機關(構)、單位,應配合執行本辦法所訂安全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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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