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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6條

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勢力影響。 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狀況資訊。 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 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資訊。 二、刑事案件資訊。 三、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六、醫療紀錄資訊。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 八、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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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