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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4條

受查核人之陳述意見或申辯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受查核人簽名蓋章: 一、受查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亦同。 二、陳述意見或申辯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影本或繕本。 五、提起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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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