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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6條

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 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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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