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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4條

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 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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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