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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對其運作狀況及績效,應定期陳報情報機關首長。 掩護機構處分財產,應報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業務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將各掩護機構前一年之紀律查察、資格審查、考核、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等事項,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委員會得視需要調閱及稽(查)核掩護機構之相關資料。必要時,經情報機關首長核可,亦得派員至掩護機構稽(查)核。 掩護機構除受所屬情報機關監督外,其業務亦應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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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以下簡稱掩護機構),係指為有效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必要,由情報…第3條情報機關為監督掩護機構,應設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職掌如下:一、掩…第4條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委員會業務;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均由情報機關首長指定之…第5條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第6條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情報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委員會成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第7條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任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第8條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應檢具以下資料送委員會備查:一、掩護機構之組織編制、人員、財務管理等…第9條情報機關掩護機構之預算、決算,應列為機密;無機密預算者,應隱藏分散於適當之預算科目項下。第11條掩護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委員會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建請各該情報機關停止…第12條情報機關得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必要時,得以掩護身分為之…第13條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其所屬人員應予解聘或資遣。非…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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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