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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情報機關為監督掩護機構,應設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掩護機構設置及解散之審議事項。 二、掩護機構人員之紀律查察、資格審查及考核事項。 三、掩護機構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事項。 四、其他奉情報機關首長交辦與掩護機構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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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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