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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情報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委員會成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 情報機關得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 前項查核之程序及內容,準用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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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