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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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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委員會業務;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均由情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擔任;委員八至十二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情報機關派(聘)適當人員擔任。 前項委員成員應包含人事、政風(戰)、主計、督(監)察單位主管。 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 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由情報機關人員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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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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