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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應檢具以下資料送委員會備查: 一、掩護機構之組織編制、人員、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 二、掩護機構人員個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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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