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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任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送請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情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亦同。 一、可否滿足情報工作推動之任務需求。 二、設置型態之可行性。 三、情蒐效益及風險性。 四、預期成果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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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