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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掩護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委員會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建請各該情報機關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建請解散之: 一、財務收支無合法原始憑證或完備之會計紀錄。 二、隱匿財產狀況或妨礙委員會檢查、稽核。 三、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所屬人員違反安全紀律、不接受考核或考核未通過。 五、受情報機關之委託辦理業務,不遵行有關政策之決定。 六、有暴露掩護機構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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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