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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第15條

受補助人應依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需求而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未能履行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提出變更後之計畫內容,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或終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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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