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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第8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計畫,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最近三年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情事。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視為申請文件欠缺,本會得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或計畫執行期間有違反聲明內容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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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