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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第16條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還本會。 本會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人不得拒絕。 受補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契約約定時間或本會要求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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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