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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 5G 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 第18條

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有前項情形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或不受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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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