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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11條

資安院人員出國(境)未依本辦法辦理者,除依所違反之法令處罰外,並由資安院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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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