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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6條

資安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經許可者,數位部因情事變更,認許可其出國(境)對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有不利之影響時,得廢止原許可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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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