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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9條

數位部應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將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之資安院人員名單繕具境(解)管及許可出國(境)人員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登錄、建檔或解除管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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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