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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 第9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9條
數位部應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將擔任安全查核辦法
第三條
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之資安院人員名單繕具境(解)管及許可出國(境)人員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登錄、建檔或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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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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