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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5條

資安院人員非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者,其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應先經數位部許可,於入國(境)後並應通報數位部。 前項人員應於出國(境)七日前,填具出國(境)申請書,載明預定出國(境)、入國(境)日期、出國(境)事由及大陸地區行程有關事項,向數位部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數位部同意者,不受前開期限之限制。 前項申請除有足認該人員赴大陸地區將致公務機密外洩或其他國家利益受損之具體事由外,應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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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出國(境)許可、廢止原許可、變更許可及通報表備查相關事項,數位部得委任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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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