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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 第7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7條
資安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經許可者,應依許可之日期、目的地及計畫行程,辦理出國(境)及入國(境)事宜。 前項資安院人員經許可之日期、目的地及計畫行程,因故須變更者,應即時向數位部提出申請。
第四條
第一項之資安院人員經許可之目的地及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除因情況急迫不及即時提出外,應於變更原許可行程前完成申請。 於出國(境)後因故須變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者,至遲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應附具未能即時提出申請之證明及說明補行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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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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