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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 第2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2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於在職中或離職後入出國(境),應依本辦法辦理。特定人員另有其他應遵循之入出國(境)相關法令時,並應依該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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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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