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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8條

資安院人員於出國(境)期間曾進入大陸地區者,應於入國(境)後七日內填具通報表,送交數位部備查。 前項通報內容有疑慮或未盡完整者,數位部得令前項人員說明或定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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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