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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定資安院人員,指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以下簡稱安全查核辦法)第二條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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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