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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2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放租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收回耕地,承租人不得請求補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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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