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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7條

國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之放租面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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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