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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9條

國有耕地得依現狀辦理放租。 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 國有耕地有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前,暫不放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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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