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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 第15條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5條
承租人承租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減免當期地租。 承租人承租之耕地,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申請期間得申請緩繳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免繳租金,並得申請無息退還已繳納租金;其租金緩收、退還之期間、額度、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財政部所定規定辦理。 承租人承租之耕地,參加重劃或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其實施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經該管重劃或水土保持機關證明一部或全部無收益者,承租人得申請減免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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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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