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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6條

放租耕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土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或流失時,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放租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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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