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 第14條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4條

國有耕地地租,應於開始繳納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承租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加收逾期違約金。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