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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 第8條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8條
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 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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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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