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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4條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租金之承租人,依下列程序催收之: 一、催告限期繳納。 二、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訴。 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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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